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可能很多职工没留意过。它说的是,人社局一旦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如果单位或者职工本人不服,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这段打官司的时间里,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不能停。说白了,不能因为单位在跟人社局较劲,就卡着你的治病钱。
为什么专门写这一条?因为工伤认定之后,争议往往才刚开始。单位不服的原因很多,有的觉得不是工伤,有的没交工伤保险想赖掉,有的对认定细节有意见。他们提起复议或诉讼,程序走下来,短则三五个月,长则一年半载。受伤职工的治疗等不起。断药、停康复,可能让伤情恶化,甚至落下终身残疾。所以条例明确,复议和诉讼期间,医疗费照付。
这里要分清,不停止支付的是“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里出。如果单位没给职工参保,那就由单位按这些标准支付。注意,只是医疗费,不是所有工伤待遇。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这些,可能要等最终结论出来再算。但医疗费是最急的,先保住治疗。
数据上看,工伤保险覆盖面很广。人社部公布过,2022年末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9亿人,每年认定工伤超过百万件。这么大的基数,进入复议或诉讼的案子自然不少。尤其是建筑、矿山、制造这些高风险行业,工伤争议比例更高。如果没有第三十一条,很多职工会在漫长的官司里被拖垮。
实际操作中,职工在复议诉讼期间需要继续治疗,可以拿着工伤认定决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和费用清单,找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单位要求支付。社保基金支付的部分,通常不会因为复议诉讼就停,因为认定决定还在生效状态。但如果复议机关或法院最终撤销了工伤认定,那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社保基金有权追回,单位也可能要求职工返还。所以职工要留意案件结果,该配合的配合,该请律师的请律师。

举个例子。老张在工地被钢管砸伤,人社局认定工伤。包工头不服,说老张自己违规,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老张需要做第二次手术,费用四万多。包工头说等法院判了再说。老张找到社保局,社保局依据第三十一条,继续支付了手术费。后来法院维持了工伤认定,包工头也认了。要是没有这一条,老张可能就错过了最佳手术时机。
这一条背后,是工伤保险条例的倾斜保护原则。条例第一条就写了,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第三十一条就是这句话的具体落地。它不让法律程序变成单位拖延的武器,也不让职工在程序空转中受苦。
当然,第三十一条也不是万能的。它只解决医疗费不停付,其他待遇可能暂停。而且如果最终认定被撤销,职工可能面临追偿。所以职工最好在事故发生后尽快申请工伤认定,保留好所有证据。单位不配合的,可以自己申请。遇到复议诉讼,不要慌,医疗费有这条兜底。
说到底,第三十一条就一句话,但分量不轻。它保的是受伤职工的治疗权,也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人道底色。每个打工人都该知道这条规定,万一用上了,能救命。